[细菌类]
猪魏氏梭菌性肠炎 猪大肠杆菌病 猪副嗜血杆菌病 猪破伤风 猪葡萄球菌病 猪放线菌病 猪布鲁氏菌病 猪衣原体病 猪李氏杆菌病
[病毒类]
猪湿疹 猪支原体肺炎 猪圆环病毒 猪口蹄疫 猪蓝耳病 猪伪狂犬病 猪瘟 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猪痘 猪细小病毒 猪乙型脑炎 母猪伪狂犬 小仔猪伪狂犬 育肥猪猪伪狂犬 小仔猪瘟疫 母猪瘟疫 育肥猪瘟疫 育肥猪圆环病毒 小仔猪圆环病毒 母猪圆环病毒 母猪口蹄疫 育肥猪口蹄疫 小仔猪口蹄疫
[微生物/寄生虫类]
猪附红细胞体病 猪螨虫病 猪寄生虫病 猪子宫内膜炎 猪弓形体病
[消化道疾病类]
猪病毒性腹泻 猪流行性腹泻 猪传染性胃肠炎 仔猪黄白痢 仔猪黄痢 仔猪水肿病 猪丹毒 猪链球菌病 猪痢疾 母猪病毒性腹泻 小仔猪病毒性腹泻 育肥猪病毒性腹泻 育肥猪流行性腹泻 母猪流行性腹泻 小仔猪流行性腹泻 小仔猪传染性胃肠炎 母猪传染性胃肠炎 育肥猪传染性胃肠炎
[呼吸道疾病类]
猪流行性感冒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 猪萎缩性鼻炎 猪肺疫 育肥猪流行性感冒 母猪流行性感冒 母猪传染性胸膜肺炎 育肥猪传染性胸膜肺炎 小仔猪传染性胸膜肺炎 小仔猪萎缩性鼻炎 小仔猪支原体肺炎 育肥猪支原体肺炎 母猪支原体肺炎
[皮肤病类]
猪皮炎 猪结膜炎 猪皮炎肾炎综合征 猪脐疝
[综合性混合感染类]
母猪乳房炎 猪高热病 猪脑炎 猪霉菌毒素中毒 母猪营养缺乏病 小仔猪高热病 母猪高热病 育肥猪高热病 育肥猪霉菌毒素中毒 母猪霉菌毒素中毒 小仔猪霉菌毒素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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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对畜禽养殖污染明确说“不”,污染治理势在必行

引言:11月上旬,《中国经营报》的一篇长文再次将养殖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向台前。这让我想起1年前李克强总理亲自签署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针对畜禽养殖的环境污染问题,总理明确的说了“不”,其声音之响亮,国家之重视,值得我们今天认真回顾。…

 11月上旬,《中国经营报》的一篇长文再次将养殖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向台前。这让我想起1年前李克强总理亲自签署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针对畜禽养殖的环境污染问题,总理明确的说了“不”,其声音之响亮,国家之重视,值得我们今天认真回顾。在过去的一年里,还有很多业内人士没有明白《新条例》的量,这个文件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对养殖业的未来做了操作性很强的规范性安排如果不能及时地吃透它,必然会被国家淘汰出养殖业。


 《新条例》44,每内容都需重视,今天笔者将其中主要重点分析一下,望对业内的朋友们有所启发。


 政策基点


条例第9条中有这样一句话:“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这个就是说:在确定“在哪养、养多少”时,必须考虑如何配置解决环境承载力?如何防治污染?这两个基点一个从疏导上下功夫,一个是为了杜绝漏洞我们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行业,这是总原则。


 原则有了,那该如何管理呢?

 管控手段


条例第12条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表明,所有养殖场不论大小必须要经过环评,没有环评的,必将有责任追究。而且对对环境压力大的大型养殖场会进入国家特别管理目录,监督更严格。


条例第3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说明,为配合上述措施顺利实行,政策制定者还要求地方政府进行补助


 有了管控手段,又如何做到环境保护?

 三个“鼓励与支持”

第一个“鼓励和支持”,见第15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与之相关的有第18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20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这三条清楚明确说明,只要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国家鼓励粪肥还田。养殖废弃物没有进入农田,那么就要适用“向环境排放”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这时就需要评估一下向环境排放的成本和代价。


 第二个鼓励和支持,见第1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这实际说的就是循环经济,通过种养结合,最大的提高土地承载力,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这就需要考虑养殖场选址问题,如果养殖场就近没有相适应的土地,就无法做到这一条。


第三个鼓励和支持,见第17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目前通用的沼气技术已经成熟,只是在养殖场的应用存在一些争论,不过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养殖场开始应用这项技术。


 政策有了,但养殖场不遵守怎么办?

 三个“严明执法”


第一个执法见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说明,环评手续必须全,没有的停止建设,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严罚!


第二个执法见第3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未”表明,如果没有实际解决粪污问题的,严罚!


第三个“执法”见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这条是说,即使养殖场有环评,建了污染防治设施,但运营中超标或污染泄漏的,重罚!


 新条例的规定,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见解和关注点,虽然新条例在实施细则上还有待深入,但这是解决好畜牧污染、走出行业发展瓶颈的重要指导文件,落实这个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国家已经是势在必行,养殖户们无法再继续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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